地主假贈與真買賣 檢起訴偽造文書

在處理疑難案件過程中
不一定每件事都能解決
有些囿於現實而不可行
有些又是被法規所限制
當跟客戶分析利害關係後
少數積極的客戶會天馬行空
提出許多"有創意"的解決方案
不可否認
有些想法很有意思
能幫助我們突破思考的盲點
但大部分時候客戶的方案
在深思後其實是不可行的
但客戶又會開始跟你爭執
代書你說 這樣為什麼不行?
有哪一條規定有寫說不行?
既然我做A沒違法 做B也沒違法
合起來一起作 當然也就沒違法
這時我的思緒都會漂走
開始想到這類典型案例:
"藉贈與來規避優購權"
我作贈與合法 作買賣也合法
分開看 兩件事都沒什麼問題
但刻意放在一起 就變不合法
why?
很多時候看事情
不單看表面或片段 而要總體觀察
縱然形式合法 但實質不合法
那結果也就等於不合法
看事情的角度
也要盡量從出事時 法院如何判的角度來看
而不是用現在這樣做 能解決我們問題來看
退一步而言 即便是行政機關也罷
很多把戲其實他們也都看到不想看
只是要不要(現在)跟你認真而已~
(看最多的我想就是國稅局了)
只是客戶若不能夠接受
那我們只能婉拒該委託
(不然以後裁判書上 很快就能找到名字
因為就放在前幾行...)
補充本案判決為: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
上易字第 29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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