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宅(乙工)能否辦理
最近有客戶來電詢問
工業宅(乙工)能否辦理"重購退稅"?
因為眾說紛紜我也沒有很確定
所以整理一下手上有的資訊
看看有沒有誤解
以前財政部曾正式發過兩個解釋令
85年11月27日 台財稅第851924469號
86年8月7日 台財稅第861910237號
對此做出正面肯定的回應:
"工業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之案件,於本函發布日尚未確定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
"不論出售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之工業用地或重購工業用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其完成移轉登記日在上揭八十五年部函發布日之後(含發布日),且符合相關規定者,仍有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退還已納上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然而92年後 又沒讓這兩個函繼續公開適用
(92年11月26台財稅字第0920457120號令)
亦即以後的土地稅的法令彙編就沒再收錄
(卻又沒發新的解釋 來明確廢止這兩個函)
但這就表示工業住宅
再也不能用優惠稅率了嗎?
實務上這些年來
大家都還是爽爽的申請自用稅率
包含房屋/地價/土地增值稅優惠
(詢問地方稅捐處都還是說適用)
連土增稅的重購退稅也ok
原因何在?
可能是稅捐人員在稽核時
根本沒有把"土地使用分區"這個部分
列入稽核項目(稅法也沒講這是要件)
比如以下的行政規則: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都只有在看戶籍跟有無出租營業等
沒一個要確認"土地使用分區"這事~
稅捐只管收稅 不看都計 不看建管
大概就是這樣一回事~
目前看來 也只有台北市大力收緊
其他縣市好像就沒有太大動作~
不過聽說近來建管會去稅捐處調資料
若這些乙工宅有去申請"自用"稅率的
剛好表示你"違規使用" 直接就列管
(開罰或 "輔導"你轉成商業用)
簡單來說 工業宅的各項自用優惠稅率
目前除了北市 應該都還能適用(灰色地帶)
但...能持續多長時間? 就不能保證了
所以直接回復客戶說可以或不可以
都不太正確 最好是作有保留的回復
(最重要的是 未來房地合一稅
的重購退稅及六年自用優惠能否適用?
我看最好是不要跟人家掛保證喲...)
總而言之
乙工宅的學問真是多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