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扣抵)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扣抵)
近來慢慢成為顯學
但在實務上
國稅局的承辦人與民眾(及代書)
或許都還在摸索學習的階段
有些規定具體要如何認定
其實也是由個案慢慢累積
比如說
準備出售的房子 原本是空戶
現在要成交簽訂買賣合約了
那最遲遷戶籍的時間 應該為何?
以下有幾個選項
(1)簽約(私契)前
(2)立契(公契)前
(3)過戶前
以前的我可能會用(2)做基準
然而近來有些國稅承辦人
會以(1)來做判斷
甚至還有拉得更早之前
要提供水電單據來查核
詢問該專員理由何在?
原來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相較舊制跟土增稅來說
除了要基本的設籍自用外
還多了"居住事實"的認定
(可參照前兩篇的比較表格)
這是很細微的點
但未來在實務上不可不察
有時賣方等簽完約後
才想到要做節稅規劃
這就不免就產生風險
也有屋主靈機一動
要求要變更契約日期
甚至解約等簽完戶籍後重簽
技術上不是做不到....
但就要看買方臉色啦
(況且也不能保證 這樣做就一定過)
所以就結論而言
房地合一的屋主要出售前
最好都要提前了解並規劃
(有想節稅最好戶籍就先遷)
而不是等簽完約後再來喬
一來為難小代書們(這個最重要)
二來失敗率也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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