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vs監護宣告
一、什麼是輔助宣告?
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可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簡單來說,受輔助宣告的人是有理解及傳達意思的能力,只是能力不夠好,或有時候不完全清楚自己表達的意思,因此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通常是與本身權益相關的重大決定,比如訴訟,房屋買賣等),需要有人來「協助」他做決定。
也就是說,受輔助人在從事某些特定行為時,也需要輔助人一併同意(確認該行為不會傷害到受輔助人)該行為才會生效,藉此來保護受輔助人。
二、什麼是監護宣告?
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簡單來說,受監護宣告的人沒有理解意思及傳達意思的能力,需要有人「代替」他來做決定。也就是,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之人,需要由監護人來代為決定。
三、聲請人及聲請單位
四、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
保障當事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的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的能力下降或喪失的時候,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如被詐欺或不自覺過度花費財產等,是為了保受宣告人的制度。至於當事人的判斷或表達能力是否下降或喪失,需要由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經過醫院鑑定、法院判決等流程,來確認當事人是否需要受輔助宣告,亦或是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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